5月10日至5月20日,我有幸参加了克拉玛依市慈善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在上海克拉玛依石油宾馆举办,共有来自全市的50名慈善工作者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使用理论授课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让我受益匪浅,尤其是老师对新《慈善法》的讲解,让我对新《慈善法》有了更新更深刻的了解。
从2005 年民政部提出起草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算起,到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经过了近11 年征程,终于颁布实施了,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解决了一些多年制约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对比原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以下创新之处或者说亮点。
一、界定了“慈善”,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
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理念、一种道德、一种活动。理念、道德是通过活动体现出来的。传统的慈善主要集中在救灾扶贫等“雪中送炭”等活动,体现的是“授人以鱼”,即所谓的“小慈善”。到了近现代特别是近三十年,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延伸和扩大,慈善有了更丰富的内容。1999 年《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后,“公益”因为有了法律的界定而被普遍使用,根植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的“慈善”呼唤法律的界定。《慈善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慈善法》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 扶贫、济困;2.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基本等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的界定。
《公益事业捐赠法》是这样界定公益事业的:“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如此,慈善不仅仅是“雪中送炭”,也包括“锦上添花”,不仅仅是“授人以鱼”,也是“授人以渔”。“小慈善”变成了“大慈善”。从此,“慈善”登上了法律的圣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
二、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程序,降低了慈善组织成立门槛
《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从逻辑关系上分析,首先,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其次,慈善组织是以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第 三,在组织形态上,慈善组织要么是基金会、要么是社会团体、要么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组织与一般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是以慈善活动为宗旨,基金会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全部属于慈善组织;部分以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慈善组织范畴,当然是否登记为以慈善活动为宗旨是发起人的自主选择。
关于设立慈善组织,《慈善法》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同时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其中,没有规定直接登记还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仔细阅读《慈善法》,通篇没有出现“业务主管单位”的概念,也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做出规定。已颁布实施多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都在总则一章里界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并在其后的章节里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比《慈善法》与三部行政
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推定:对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 改变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直接登记使成立慈善组织更容易,慈善组织将会大量涌现。当然,还需要行政法规与之相衔接。
三、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打破公开募捐资格终身制,对“诈捐”“骗捐”说不
《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并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当然符合条件也可以不申请。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规定的方式,包括地上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和非地上的(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发布募捐信息),对慈善组织采取地上方式募捐作了地域限定(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慈善组织采取非地上方式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没有进行地域限定。事实上,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没有必要也没办法进行地域限定。但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作了信息平台的限定(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同时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至于个人是否可以为了自己或亲朋好友采取公开的方式求救,《慈善法》没有涉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被禁止的。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有效地减少、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的出现。当然,捐赠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一条也适用于捐赠人。《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为防止骗捐,《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对此款规定进行了呼应。
四、整合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公开的效率
慈善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应在阳光下进行。信息公开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慈善法》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信息公开的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息,并对慈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法》详细地开列了民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开频次。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秘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了不得公开的情形。
统一信息平台,既方便了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信息,也方便了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频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可避免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过度期待。
十几天的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让我学到了很多,也了解到现阶段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通过这一次的考察之行,让我能进一步的了解“慈善”,所以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将此次学的东西学以致用,立足于社区工作实际,开展各位慈善工作,为实现和谐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出慈善组织积极的作用。